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无忧知识管理网 >> 人力资源知识库 >> 解雇 >> 文章正文
  因“不胜任工作”丢了“饭碗” 被解雇的业务员要回了补偿金            【字体:
因“不胜任工作”丢了“饭碗” 被解雇的业务员要回了补偿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因“不胜任工作”丢了“饭碗” 被解雇的业务员要回了补偿金   许先生是一家食品公司的业务员,他跟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他每个月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尽管每月非常辛苦,但几个月下来,所签订单却寥寥无几。为此,部门经理对邵先生发出了“业绩不提高将被提前解聘”的提醒。   为了保住“饭碗”,许先生更加努力地奔波在京城的大街小巷,今年初的销售业绩比去年有所提高,有2个大额的订单,但距离公司的指标还是相差很多,于是,公司部门经理口头通知许先生,由于他一直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公司觉得他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决定与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他立即办好离职手续。许先生希望公司能让他干到劳动合同期满,但被拒绝。无奈之下,许先生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未到,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对其有所补偿。但公司说解除合同是因为他不能胜任工作,是其个人的原因,拒绝了许先生的要求,双方遂产生争议。许先生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许先生经济补偿金并因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要补偿许先生一个月的工资。   许先生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企业是因自身或客观原因以及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那么就必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相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因此要求双方的行为一定要规范。尤其是企业在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时,切不可随意,所依据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符合事实。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指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文章录入:free    责任编辑:free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案例点评:“不当老板,就做…
    案例点评:“不当老板,就做…
    案例点评:“不当老板,就做…
    案例点评:“不当老板,就做…
    个税“费用扣除额”与“起征…
    职场“试用期”不能成为“剥…
    大学生:你的“试用期”不是…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职场“试用期”不能成为“剥…
    失业 大学生分“不想族”“不…

    站长:f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