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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工会维权的有力保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劳动法》是工会维权的有力保障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日趋复杂多元,各种利益矛盾不断增多,给工会工作带来诸多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劳动法》把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从法律上确定下来,为工会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全国总工会明确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抓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这个重点,全面带动工会工作的整体思路。”从而掀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的崭新一页。   10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强化维权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发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以及维护职工总体利益的主要载体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全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已经有1.7万余户,覆盖职工153万人。其中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9400多户,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协议覆盖职工45.3万人,并逐步向非公企业扩展。工资分配、劳动分配、劳动标准、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已经成为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了集体合同的质量。体现社会主义特征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代表的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国有、集体、集体控股企业职代会的建设率和召开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并且在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分流安置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六年来,有165项议题得到了落实,在反映职工意见,参与政府决策,密切工会与政府之间联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通过联席会议促进企业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工作,被职工列为最受欢迎的实事。还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建立,在推动建立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政策,解决区域性劳动关系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显示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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