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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0周年:冷清中的困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劳动法》10周年:冷清中的困顿   新闻由头:民工还在“跳楼”讨工资   8月11日上午,方庄社区菜市场工地又有40多名建筑工人爬上了10多米高的工地楼顶,声称如果讨不到工资,就准备从楼上跳下去。   这是媒体报道距今最近的一次民工跳楼讨薪事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说,国家三令五申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在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这表明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郭克利是在北京市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研讨会上说这番话的。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郭克利不无忧虑地说,“一般说来,10周年这样的日子总是值得纪念的,但《劳动法》这样的大法颁布10周年却冷冷清清,在社会上影响不大,反映出社会对《劳动法》不很重视。”   第二落点:应尽快修订与完善劳动法  在《劳动法》颁布前的45年内,我国一直没有颁布具有法典性质的《劳动法》,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为了应急而制定了一些劳动行政法规。如1982年,根据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比较严重的情况,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来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制定了《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待业问题严重了,制定《待业职工保险暂行条例》等等。   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围绕着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标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养老、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等初步建立起来,劳动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劳动法》制定于我国刚刚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现在的劳动关系已远比10年前复杂,因此,《劳动法》中现行的一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姜俊禄博士就举例说,比如《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导致国内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普遍。有的企业试用期一满就炒掉员工,就是钻了《劳动法》的这个漏洞。   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2000年全国企业克扣、拖欠工资366.9亿元,2001年上升到400多亿元,至今仍未能妥善解决。对于这种“只让工人干活,不管工人死活”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长关怀指出,《劳动法》却呈现出打击不力的现象,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方法有些软弱。如有的单位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查出后只是设定补缴,而对这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行政处罚,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强。凡此种种,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了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   究其原因,劳动者的劳动权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是一个关键。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50个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的一项分析表明,20%的用人单位目前还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别、学历、地域和年龄。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郭克利举例说,如果劳动者提出了每周40小时工作制、拒绝加班、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等等这些最起码的权利,最大的可能就是失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敢主张权利吗?   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长关怀说,劳动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保加利亚,劳动法被推崇为第二宪法。但在我国,在实际生活中,《劳动法》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专家呼吁,应尽快修订与完善《劳动法》,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劳动法制观念。   新闻观点:劳动法应着重保护劳动者利益   《劳动法》颁布10年来,所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劳动法有很多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好操作。与劳动法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如《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出台。而且由于时间已经过去10年,立法的背景和今天的社会现实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本身需要修订和完善。   同时,一些地方为了片面地发展经济,招商引资,把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作为代价,对于企业经营者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现象不愿干预,甚至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从现实来看,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相比,执法力量也相对薄弱。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很大,劳动力长期处于卖方市场。一方面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不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规避风险的能力远远小于企业,这就要求整个劳动法体系应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把劳动者和企业放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法律规范,但目前社会对此还缺乏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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