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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十周年——社保遭遇“十面埋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劳动法》颁布十周年——社保遭遇“十面埋伏”   在《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文轩书城附近开展了《劳动法》社会保险专题及相关法律咨询活动,然而让主办方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原本应当人头攒动,万人空巷的宣传咨询会竟然陷入门可罗雀,鲜有人问津的尴尬...  有人说,如果想空手套白狼发财的话,现在有条捷径:   关注,特殊的悬赏令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从9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可向市社 保局举报,举报者最高可获得3000元现金奖励。    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电话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凡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予以现金奖励。市社保局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若举报数额较大,且一次性追回违规费用5万元以上,将对举报人另增发1000元奖励。这不是天上掉馅饼!不过,这肯定是一个不错的馅饼。具体如下,根据成都市劳动监察部门的界定: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事实的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如果没有办理保险,可以举报;而企业至少应该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三种保险,特别声明这个规定不论是试用期还是已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都同样适用。  四川省总工会女工部呼吁修订完善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痛心,一则关于女工的新闻    6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了成都锦江区一家制革厂,制革厂内异味扑鼻,十几名女工在闷热的原始作坊式车间劳动,车间内并无电扇等降温设备。执法人员询问她们的情况,她们只是低头干活,没有一人吭声。执法人员在支走老板后,一名年仅22岁的女孩操着浓重的内江话悄悄告诉执法人员,她们每天干活十几个小时,几乎没有休息日,而她们每月的工资仅有400元钱。说着,她眼圈红了。据成都市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介绍,在检查的规模较小的厂中,工作环境都比较恶劣,他们基本上都对女工进行了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工作强度和取消周末休假而不给补偿或者补偿很少的剥削,由于这些厂的女工大多来自贫困农村,家境贫穷,因此只能对老板的剥削敢怒不敢言。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并没有跟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女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最后在监察大队的干预下,该企业为女员工办理了社保。  在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的眼睛已经无法接纳太多的沙子!  冷眼,权威数字的背后    据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2003年公报的各项统计数据显示:到2003年末,全省签订劳动合同职工585.9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7.5% 。其中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8.6%、集体企业95.7%、私营企业87.6% ,此外,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57.3% 。截止2003年末,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418.0万人,比上年增加6.8万人 ,全年累计新增扩面30.9万人。全省养老保险缴费人数389.5万人 ,比上年增加9.5万人 ,参保缴费率达到93.2% ,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    2003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察用人单位5.2万户;督促用人单位与38.3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同上年相比 ,增长69.5% ;督促4909户用人单位为33.3万名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 ,分别增长29.9%和48.9%;督促8854户用人单位为99.8万人缴纳社会保险费3.1亿元,分别增长 31.0 %、81.6%和119.0% 。    尽管数字显示,我们的社保机制在不断健全,然而这个数据却无法掩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根本没有理会《劳动法》,签订合同、参加社保不过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暗战。在四川省及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连续几年举办的大型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保手续、拖欠民工工资以及超时加班四大问题,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对今年5月接到的劳动咨询问题进行的统计和热点分析,同样预示着这个困扰求职者的问题仍旧在继续。5月份,成都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的咨询投诉总量为27100件,依次排在前四位的是:劳动关系类;养老保险类;就业管理类;工资报酬与福利类。  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参保是企业的义务,员工的权益。社会各界:监督单位参保关乎将来养老 。然而,如此多的疾呼呐喊,我们不禁要问:   老板,你为我的社保买单了吗    从安徽来蓉打工的韩丽称,她在金花镇一餐饮公司干了好几年,但公司从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和买保险。她觉得在此干起没什么意思,便在4月交了辞职申请,可公司迟迟不批。如果自己一走了之,她的400多元的押金和工资就泡汤了,无奈之下,韩丽向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时,该公司经理闫清德拿出了这个行业特有的挡箭牌,叫苦说;“由于员工流动性大,他们办理保险有一定难度。”这家餐饮公司的说辞在记者的调查中不是无独有偶的问题,针对给员工买不买社保的答案像开卷考试一样有着惊人的统一。然而对于这种既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买社保的经营者,实际上亵渎的不仅是庄严的法律,同时也抛弃了做人最起码的诚信原则。    天府周刊日前对成都市部分服务企业进行了一次暗访调查,结果显示,这一行业的参保率触目惊心。在抽样的110家企业中有60户企业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占调查总数的39%;其中私营企业98户占调查企业总数的64%,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50户,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总数的83%。  近年来,成都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各类民事案件的11%左右,且案件数量有逐渐上升的势头。法官们在对审结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汇总分析中,发现社保已经成为在劳动用工领域易发生纠纷增幅最大的社会问题。    维权,不是鸡毛蒜皮的事    当前由于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扭曲到心安理得和顺理成章的事情。有很大一部份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指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而且这些用人单位绝大部份同时也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的范斌告诉记者,他代理最多的就是因为社保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蔡启强等5人在两年前应聘到成都一家机械加工企业从事磨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启强到该企业上班的第一天,该企业负责人向他们明确,企业及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将统一发放在工资中,企业不再另外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形成了会议纪要。蔡启强等5人怕失去工作,没有提出异议。两年后蔡启强等五人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该企业向蔡启强等5人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蔡启强等5人此时才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找到企业要求办理社会保险,该企业称已将社会保险费发放在其工资中,企业已没有义务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范斌作为蔡启强等5人的代理律师找到企业协商解决时,该企业的态度非常蛮横,根本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与这些企业主讲道理,让他真正尝到了秀才遇见兵的苦涩,也坚定了他为蔡启强等5人维权的决心。范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企业为五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指出企业将社会保险费发放在员工工资中,由员工自行解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针对该企业提出的认为蔡启强等5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作为代理律师,他以该企业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持续性侵害为理由,指出五人的仲裁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对该企业的抗辩理由予以驳斥。最终仲裁委员会完全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裁决该企业为五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我多想给自己一个保障,可是粥少僧多,我看清楚了  真相,他们为什么动了我的奶酪    许多求职者告诉记者,曾经试图努力过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种竞争严酷的态势下,这种坚持往往掩藏下来,转化成内心的一种忿恨。翻开《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着明确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及注销的时候,须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并且规定,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就企业逃保的成因采访省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尽管《劳动法》囊括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诸多事项,然而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咨询和纠纷增多原因比较复杂。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受利益的驱动,为节省企业开支,千方百计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只为少数职工投保或者根本不投保,造成了劳动者对于养老保险的持续关注。此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将乡镇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的征收范围,一些私营企业想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以是乡镇企业为借口,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后,对失业人员无钱续保,进入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单位不投保,造成一部分参保职工流失。    另一个原因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放弃了原本应该抓住不放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稻草”。许多求职者面临着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表示不办理社会保险时的彷徨。一种陷入的两难选择,要么失去工作,要么忍气吞声上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无奈中变成了一相情愿的事情!  与企业的争斗其实是一种不公平的较量,一点动弹已经危机四伏。也许走到决裂的时候,你才会想到  解套,破釜沉舟的抉择    专家给求职者支了三招,是否能够派上用场,记者的观点是仅供参考,自己权衡利弊得失。    第一种办法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但此时用人单位将很有可能不聘用劳动者或采取各种办法来刁难劳动者,直至解聘。    第二种办法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期间,尽量搜集、掌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凡是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资料都收集起来。这些资料对今后劳动者的维权行动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种办法,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此时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调查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最后,劳动者在通过以上两个途径都有无法维权的情况下,最好能聘请专业律师作些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政策的规定,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劳动者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话,可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链接·特别关注   一、个体参保钱要存足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政府一直鼓励自由从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不看连续看累积,只要累积交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女55岁,男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在现有政策下,一定要交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金,少一年都不行。      二、失地农民的社保    已征地农民可到征地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去申请办理社保。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退费以个体人员身份参加社保后,须继续缴纳的社保费标准为:档次/月,基数/月缴费金额一(60%)579 119.27二(80%)772 159.03三(100%)965 198.79四(150%)1448 298.29五(200%)1931 397.79六(250%)2413 497.08七(300%)2896 596.58。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次月起2个月内必须办理接续手续,否则视为中断。若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待遇。  三、试用期也要签订办理社保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含义;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社保的更是应当在员工工作一个月后就予以办理。人为地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割裂开来同时有把社保办理掩盖起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零工资求职不可取    大部分用人单位认为不妥,假如真是优秀人才,他们会毫不犹豫地留下,不会计较所谓的薪水。再则,假如留下了求职者,却不与之签合同,不付工资,这不符合劳动法。一小部分单位认为可以试试。他们觉得只要留下这些人,对企业的内部不会产生副作用,给他们一点机会也无所谓。劳动部门:不赞同这种求职方式。求职者完全可以报名参加市劳动部门组织的青年职业见习,因为这些见习基地,都是政府精心挑选的各个领域的龙头企业,具有一定层次和信誉,这比大学生自己出去盲目寻找单位要可靠。再则,大学生一旦参加了见习,政府将以补贴的形式支付其生活费用和保险费用,一旦学生在此期间遇到劳动纠纷,或者工伤,或者损坏了单位的设备等情况,保险公司会给予赔付。该负责人指出,尽管求职者本身承诺不需要报酬,但用人单位必须付工资给他们,因为他们付出了劳动。  五、已没有“临时工”这一规定    省劳动厅法制处处长王祖云: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通常是指直到职工退休。    《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一规定,只有合同期限的长短以及岗位差别。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必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该单位为“正式工”办理了社会保险,而没有给“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办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六、“拉”张单子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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