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无忧知识管理网 >> 人力资源知识库 >> 劳动法 >> 文章正文
  退休又应聘 纠纷不适用《劳动法》            【字体:
退休又应聘 纠纷不适用《劳动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退休又应聘 纠纷不适用《劳动法》   案例:  战某原系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师,1998年退休后一直在家休养。2001年3月,战某被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任为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某小区改造第一期工程施工期间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工程全部竣工即自行终止;乙方每月工资定为税后3500元,每月底支付;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与自己所担任的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战某因工作问题与公司常务副经理产生意见分歧,该公司遂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辞退战某的决定。2002年8月1日,战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8月6日作出决定,战某属于已退休人员,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退出劳动领域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驳回申诉请求。为此,战某又诉至门头沟区法院。   分析:  门头沟区法院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2项的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应当认定为劳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的劳务(聘用)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因此,门头沟区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扣除战某的732.5元工资,驳回了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录入:free    责任编辑:free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退休又应聘纠纷不适用于《劳…
    退休又应聘纠纷不适用《劳动…
    8000亿养老金空账引延迟退休…
    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保费未缴够年限 退休难享养老…
    泉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
    山东省企业退休养老金逐步提…
    济南市2006年将上调企业退休…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
    浙江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站长:f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