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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员工岗位劳动法有哪些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单位变更员工岗位劳动法有哪些规定?   问:我应聘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公司规定:“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得拒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可以任意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答: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到,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中指出,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应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办理。  《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如要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才能变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只有在《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自主权范围内,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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